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146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钟乃容,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荣微工艺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礼品城6幢7号,注册号:330326603061608。
经营者:郭荣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荣微工艺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