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如果艾大澡堂洗浴服务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路376号兴光尚庭花园4栋0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Y5PG3T。
经营者:蒋伟金,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塘里村1组108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伟金,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塘里村1组108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蚌山区若艾大澡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钓鱼台生活城4层5-25,75-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303MA2RGOMF52。
经营者:裴敏洁,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如果艾大澡堂洗浴服务部(以下简称禹会如果艾)、蒋伟金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若艾大澡堂(以下简称蚌山若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禹会如果艾、蒋伟金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禹会如果艾、蒋伟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禹会区如果艾大澡堂洗浴服务部、蒋伟金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蚌埠市禹会区如果艾大澡堂洗浴服务部、蒋伟金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伟荣审判员 汝元琼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郭艳丽书记员李亦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