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034号 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617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汪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媛羚,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媛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立案。
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