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664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洁群,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洁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