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56号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南区白水町36-179号。
法定代表人:竹内和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西。
法定代表人:任英旺。
被告: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朱口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钦升。
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