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13号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上诉人无为县啵啵大脸鸡排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2民终1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02民终1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四项“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共计269.5元由上诉人无为县啵啵大脸鸡排店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共计375.5元,由上诉人无为县啵啵大脸鸡排店负担269.5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