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27号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4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晋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及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五层85290。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及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2020年3月3日,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及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