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男,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黄陈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新阳光小区A1商住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XWP201。
经营者:黄瑞英。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黄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