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刑更349号 罪犯吴明浩,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鲁028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已缴纳)。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吴明浩假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吴明浩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吴明浩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明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明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