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4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包包时尚饰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A-130(班迪利外贸出口成衣工厂店)。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湖塘包包时尚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