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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闻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1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闻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闻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4号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某。

经营者:张格。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闻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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