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知民初1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010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东二段**(财富中心****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22MA62W8WJ5Q。
经营者:刘平兰,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与被告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