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237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群星。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林群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