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9民初214号之二原告:王庆中,男,白族,1943年1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原告:李文贤,女,汉族,1971年9月6日生,云南省潞西市人,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和涛,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11953W。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林,董事长。
被告:沈华,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上海市黄埔区。
被告:刘有明,女,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址同上。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庆中、李文贤诉被告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沈华、刘有明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王庆中、李文贤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专利使用费462.1925万元,同时判定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超细微粒静电分离选矿方法及其系统》的专利权人。
2016年4月27日,原告方与三被告及包军签订实施超细微粒静电分离选矿方法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告方在腾冲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团田选矿厂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由被告方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其中三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812.6万元。
同时约定三被告在腾冲庆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第一期投资到位时,应支付第一批专利使用费462.1925万元。
合同订立后,被告方在腾冲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团田选矿厂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生产了产品进行销售。
按照约定,被告方给腾冲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批投资款到位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但迟迟不到位。
现被告方已使用专利多年,应视为其付款条件成就,应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全省范围内下列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专利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三)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
(四)垄断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