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05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志欣经营部,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天州家居城A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P。
经营者:李荣欣。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志欣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