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刑更433号罪犯朱继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鲁17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继成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20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朱继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继成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朱继成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继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继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