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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成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刑更433号
案件名称朱继成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继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刑更433号罪犯朱继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鲁17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继成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20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朱继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继成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朱继成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继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继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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