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田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鹏,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孟宪明。
原审被告: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7自编B05-1。
法定代表人:莫仁平。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上诉人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千果互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烛龙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龙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4692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千果互动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
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判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烛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发现侵权行为后并通知百度网讯公司对此予以处理,或百度网讯公司是案件适格被告的证据;
同时,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搜索引擎产品的平台属性,烛龙公司若强行将百度网讯公司列为被告,将导致百度网讯承担巨大的诉讼成本、无辜者争诉负担,故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妥。
故千果互动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烛龙公司起诉时将千果互动公司、游龙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明确列为被告,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利害关系,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原告主张其存在侵权行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对千果互动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