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788号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125号卫东龙商务大厦A栋408。
法定代表人:欧树晓,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斯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7楼46号。
法定代表人:郑瑞凤。
被告:郑瑞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斯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瑞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