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三环外。
法定代表人:汪双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诚鑫源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16-D-14号。
经营者:牛斐,女,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汪双全,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三道巷邮政家属院4号楼1单元502室。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诚鑫源酒业商行(经营者:牛斐)、汪双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诚鑫源酒业商行(经营者:牛斐)、汪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新01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