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服务区刘保副食店,经营者:于三贵。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服务区刘保副食店(经营者:于三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