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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州区岗埠农场短尾百货店、深圳市新美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362号
案件名称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州区岗埠农场短尾百货店、深圳市新美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州区岗埠农场短尾百货店;深圳市新美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62号原告: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26号01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5。

法定代表人:李艳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州区岗埠农场短尾百货店,住所地:海州区岗埠农场腾飞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83。

经营者:张增芳。

被告:深圳市新美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4区六一队经济合作综合楼B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73。

法定代表人:张传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开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州区岗埠农场短尾百货店、深圳市新美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2020年3月5日,原告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帕尔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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