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镖,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良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秦恺恺。
申请执行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良湾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4民初2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及第1006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时间不少于七日);
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武 博审判员 陈 鑫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