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39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公兵,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公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