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民初4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新南方家居城,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经营者:李超,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新南方家居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解决。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 盛 辉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