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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吴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04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227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吴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吴爱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2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云,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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