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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执2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宽;王少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4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华宽,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少梅,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华宽、王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王少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9.25元,其中缴纳执行费35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229.25元。

经调查,陈华宽、王少梅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陈华宽、王少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布控,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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