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1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樱花卫厨用品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广源小区**楼**“樱花卫厨”店铺一社会信用代码×××689。
经营者:霍文忠。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樱花卫厨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因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