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36号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镇新城大道南4号F6。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州区新桥社区赵学珍洁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Y,住所地海州区解放东路270号洁具市场门面房C2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珍。
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州区新桥社区赵学珍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海州区新桥社区赵学珍洁具经营部在海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州区新桥社区赵学珍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7民初203号裁决书)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