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70号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九龙路中山花园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03398512。
法定代表人:樊军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亚,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永亮生炝烩面馆,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许南路路东(任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0MA40K4FT7M。
经营者:郭永鸽。
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永亮生炝烩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