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4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新亿家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曹家村综合大楼1楼5-9号。
经营者:李伟其。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新亿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2020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新亿家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