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2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蒂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奥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华,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翱泽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蒂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州公司)、王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翱泽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蒂州公司、王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是:1.蒂州公司使用的“AOZE”是蒂州公司原名的拼音,与翱泽公司的商标不具有相似性。
2.一审认定蒂州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翱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相同没有依据。
3.一审法院仅依据翱泽公司提供的照片与蒂州公司的报关单一致,就认定是蒂州公司销售的产品,依据不足;
且一审法院并未查清照片来源,蒂州公司对该些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据此认定蒂州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了翱泽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
4.报关单上出现的“AOZE”系蒂州公司委托代运商填写,不涉及品牌,一审法院适用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意见书”不当。
5.一审法院认定翱泽公司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没有依据。
翱泽公司未提供经常使用英文企业名称习惯的证据,或宣传费用、被同行业认可的相关证据。
6.关于翱泽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王华并未认可商标侵权,一审的认定与庭审记录不符。
7.翱泽公司在美国石油协会申请的API会标及证书号6A-1136已于本案二审期间被美国石油协会撤销,该证据不能在中国范围内使用及认可。
美国石油协会系一个协会组织,一审法院认定被该协会授权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没有依据。
对于美国石油协会授权的证书,中国法律不能认定其效力。
美国石油协会授权翱泽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有权使用6A-1136,同时说明6A-1136的使用不能倒推证明仅有翱泽公司及其产品可以使用,故难以认定翱泽公司一审提交的照片产品为蒂州公司所销售产品,且属于美国石油协会授权翱泽公司使用的6A-1136以及API会标的产品。
8.蒂州公司是贸易公司,没有工厂,经营规模小,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不合理;
蒂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对120万元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合理开支,无法律依据。
翱泽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美国石油协会授权翱泽公司的证书目前依然有效。
蒂州公司于2013年设立,当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和翱泽公司企业名称近似;
照片、录音及海关报关资料证明蒂州公司使用了翱泽公司英文企业名称以及翱泽公司的API证号,将涉案产品出口给美国LADDEquipmentInc(以下简称LADD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蒂州公司直接抢夺翱泽公司订单机会,冒用出口,主观恶意明显,原审判赔金额合理。
翱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美国石油协会API官网截图,证明翱泽公司被授权的API证书号处于有效状态。
蒂州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域外证据,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英文网页打印件,翱泽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公证和翻译件,本院难以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蒂州公司、王华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焦点集中于蒂州公司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判决赔偿的金额及连带责任分担是否合理。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蒂州公司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本院认为,翱泽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阀(机械零件)等,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蒂州公司在向美国LADD公司出口的阀门、钻探机用零件、阀门零件等商品上使用“AOZE”标识,且在报关材料“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栏中标注“AOZE”,因蒂州公司将上述产品出口,相关公众易将注意力集中在标识的英文部分,故“AOZE”与翱泽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蒂州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两再审申请人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蒂州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王华曾在另案中自认其为翱泽公司提供过居间服务,翱泽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认可当时与王华有过合作关系。
王华参与过2013年8月之前翱泽公司向LADD公司的出口业务,并于2013年11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唯一股东,设立上海奥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即蒂州公司。
蒂州公司在向LADD公司出口的阀门、钻探机用零件、阀门零件等商品上,使用了翱泽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API证书号,并在报关材料上使用与翱泽公司英文企业名称“ShanghaiAOZEPetroleumEquipmentCo.,Ltd”相近似的“ShanghaiAOZEMechanicalEquipmentCo.,Ltd”。
原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蒂州公司具有主观恶意,其实施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与翱泽公司及相关产品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翱泽公司在美国石油协会申请的API会标及证书号6A-1136已于本案二审期间被美国石油协会撤销,因两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难以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赔偿的金额及连带责任分担是否合理,本院认为,蒂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蒂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王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蒂州公司、王华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审计报告用以证明王华与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但蒂州公司、王华并未就蒂州公司向王华个人账户转账情况作出合理说明,故蒂州公司、王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华与蒂州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原审法院关于王华应对蒂州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两再审申请人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蒂州公司、王华的再审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蒂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