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湘0522刑更3号 罪犯周后祥,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于二○二○年一月七日作出了(2019)湘052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周后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周后祥不服上诉,2020年3月9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周后祥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周后祥患有某某等疾病,经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且新邵县司法局对罪犯周后祥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其亲属及村干部都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帮教和监管。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后祥暂予监外执行。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扣除先行羁押的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