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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后祥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22刑更3号
案件名称周后祥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后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湘0522刑更3号 罪犯周后祥,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于二○二○年一月七日作出了(2019)湘052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周后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周后祥不服上诉,2020年3月9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周后祥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周后祥患有某某等疾病,经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且新邵县司法局对罪犯周后祥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其亲属及村干部都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帮教和监管。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后祥暂予监外执行。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扣除先行羁押的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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