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659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州区华新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甘0502知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秦州区华新酒业经营部支付案件款6800元,被执行人秦州区华新酒业经营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659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州区华新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甘0502知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秦州区华新酒业经营部支付案件款6800元,被执行人秦州区华新酒业经营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