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华蓉广场N单元1023房。
法定代表人:刘惠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并于2020年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惠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561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5561万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