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4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正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与丹霞路交口天时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正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21年2月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