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1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和丰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大新庄镇大新庄三村iv> 经营者:陈雪娥,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和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