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执11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三姑娘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晋0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经缴纳了执行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晋0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