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077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付,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