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02执2962号之四被执行人:张丙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张丙旗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鲁17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张丙旗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丙旗财产刑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丙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知被执行人张丙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张丙旗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丙旗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张丙旗名下在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集支行有存款687.44元、有车牌号码为鲁R×××××号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此外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同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9)鲁1702执2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丙旗在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集支行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同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9)鲁1702执2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张丙旗在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集支行的存款687.00元至本院。
同月17日本院作出(2019)鲁1702执296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丙旗名下车牌号码为鲁R×××××号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同日本院向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至今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2020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丙旗的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张丙旗名下除有本院已查封的汽车一辆外,仍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1月25日本院委托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丙旗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该院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张丙旗在曹县房产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0年3月5日本院将划拨被执行人张丙旗的存款转为其应缴纳的罚金687元。
同月9日本院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丙旗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张丙旗至今未向本院缴纳剩余罚金59313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1702执296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丙旗限制消费。
2020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9)鲁1702执296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丙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丙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17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丙旗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再次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