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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正祥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执6010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正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康正祥;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7执6010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被执行人康正祥,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雅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康正祥、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正祥、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10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

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正祥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多案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康正祥多次表示生活困难,请求协商解决。

现被执行人康正祥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沪0107执6010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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