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4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城,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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