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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天平平价自选29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2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天平平价自选29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天平平价自选29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凌天平平价自选29店,经营场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3MA6THR7R6L。

经营者:罗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昭,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天平平价自选29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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