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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沈林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209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沈林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沈林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09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林延,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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