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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琦、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执541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阳琦、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阳琦;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琦,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人,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

法定代表人:王友都,职务:执行董事。

欧阳琦与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一、被执行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

销毁为生产制作侵权产品所使用的特殊模具;

二、被执行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欧阳琦经济损失1000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84.5元。

因被执行人欧阳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万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欧阳琦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20年3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2020年3月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2020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23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20年3月25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23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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