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远(澄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
法定代表人:龚文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伦,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6层607-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卞義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博远金融服务(海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
法定代表人:何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伦,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远(澄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远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益博睿公司)、原审被告博远金融服务(海南)有限公司(简称博远金融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博远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益博睿公司、博远金融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所引起的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在于管辖协议条款是否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为保障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能够确定唯一、具体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即为有效约定。
本案中,益博睿公司与博远科技公司签订的《决策引擎提供协议》第13.9条约定:“任何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均应由中国北京市相关级别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该协议管辖条款虽未写明管辖法院的详细名称,但涉案协议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北京市作为原告住所地,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该协议管辖条款的文字表述足以确定本案的具体管辖法院,即本案依法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且该协议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其为有效协议。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博远科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3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2日 涉案专利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
协议管辖;
管辖权异议;
知识产权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远(澄迈)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博远金融服务(海南)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博远(澄迈)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的判定。
裁判观点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虽未写明管辖法院的详细名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条款的文字表述足以确定本案的具体管辖法院,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