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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刑终409号
案件名称许某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某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丰,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兵、石伙娟,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366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宝马”、“大众”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丰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许某丰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丰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36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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