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4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信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二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办事处新华小区2号楼0-1-19。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经理。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信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张艳萍已不经营德州信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二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双方协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张艳萍履行2000元,其余债权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2020)鲁14执10号案件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