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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与上海孟露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63号
案件名称林福铨与上海孟露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上海孟露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63号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孟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弄C区3号丙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孟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福铨与被告上海孟露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4日,原告林福铨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福铨负担。

原告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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