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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施俊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更686号
案件名称罪犯施俊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俊雄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更686号罪犯施俊雄,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苏08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俊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施俊雄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刑终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俊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20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施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施俊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四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俊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4月、2019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该犯罚金人民币430000元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施俊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施俊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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