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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乐与莒县秀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57号
案件名称王根乐与莒县秀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根乐;莒县秀来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57号原告王根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家官庄村。

经营者王秀来。

原告王根乐与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根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根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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