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57号原告王根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家官庄村。
经营者王秀来。
原告王根乐与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根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根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乐负担。